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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5-03-03 13:13:00 点击: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一、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于2007年以按揭的方式购买商品房一套,2009年将该房屋转让给被告陈某,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按月偿还按揭贷款,并于2年内还清,协议中还约定了如有一方违约,承担违约金6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涉案房屋、购房合同、还款存折交付被告,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自2009年至2014年,累计38次逾期偿还银行按揭贷款,且未将按揭贷款全部偿还完结。原告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返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6万元。

二、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根本违约,原告主张解除房屋转让协议、被告赔偿违约金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三、   代理意见

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接受刘某的委托,指派孙丽茹律师担任本案代理人,在诉讼中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到该协议的约束。协议签订后,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即未在两年内偿还完银行按揭贷款,又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累计38次逾期偿还贷款,致使原告被纳入不良诚信记录,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在本案中,被告迟延偿还银行按揭贷款,致使原告被纳入不良诚信记录,且被告不及时偿还剩余购房款,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原告主张被告赔偿违约金及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应依法支持。

四、   判决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违约金6万元;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涉案房屋交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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